期刊信息

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编辑出版:《科技风》杂志社
创刊时间:1988年
开本尺寸:16开本
语言种类:中 文
出版周期:旬 刊
邮发代号:18-38
每册定价:20.00元
发行范围:公开发行
网  址:kjfzzs.cn
投稿邮箱:kjftgy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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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长得“可可爱爱” 性质也得明明白白

来源:本刊杂志社        点击: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3日

春节将近,送红包、收红包给节日增添了一份喜庆热闹的氛围。随着红包的形式更加多样,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多元。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有什么不同?已经给出的红包还能要回来吗?在企业年会等场合幸运中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又是一年佳节到。大红色的外观、金色镶边的文字、祥瑞的图案……作为由来已久的传统习俗,红包象征着红红火火,大吉大利,承载着春节的洋洋喜气,送红包、收红包给节日增添了一份喜庆热闹的氛围。

  随着时代的发展,红包的形式更加多样,线上动动手指,就可发送一份红包祝福;企业派发福利,设计年会抽奖、奖励开工利是……红包的含义更加丰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多元。

  微信红包通常被认定为赠与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每逢新春佳节来临之时,互联网上少不了“电子拜年”这一新兴拜年方式,人们通过发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表达心意和祝福,在发出和领取红包、转账的来往间,浓浓的节日氛围从线下蔓延到线上。

  那么,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有何不同?除了操作方式上的区别,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又有何差异?

  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二人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刘女士先后微信转账给周先生共计1.29万元,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周先生则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属赠与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钱款,周先生虽以为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形,应认定为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微信红包是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其仅是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不具备赠与之义。”该案承办法官李囡表示。

  记者梳理多个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区别。发红包往往被视为赠与行为,而转账则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借贷、赠与、不当得利等。不过,如果发微信红包的时候,已经说明了非赠与目的,例如备注还债、借款等,则微信红包应理解为付款方式的一种,而非赠与行为,且具体情况需结合案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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